委託訴訟代理人: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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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9日 (日) 02:38的最新版本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正是由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产生及代理权限都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所以,委托诉讼代理又称意定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又称意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是民事诉讼中适用最为普遍的一种代理方式。
特徴
委托诉讼代理人与法定诉讼代理人相比,有如下特征:
- 委托诉讼代理权的产生是基于委托人授予代理权的意思表示。在诉讼实践中,委托人在授予代理权时,须出具由其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这是委托诉讼代理人取得代理权的凭证。
- 诉讼代理的事项和代理权限一般由委托人自行决定。当然,对委托人的授权,法律在特殊情况下也作适当限制。如在离婚案件中,离婚与否的意见不能授权代理人代为表达,而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向法院表明。
- 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种类
哪些人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有些国家原则上采取强制律师主义,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制审判的案件必须由律师代理诉讼,如德国、日本、奥地利等。有些国家则未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局限于律师,而是规定律师和非律师均可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我国民事诉讼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资格几乎未作限制性规定,可以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非常广泛。根据《民诉法》第58条第2款的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括下列人员:
律师
律师与其他诉讼代理人相比,具有较为丰富的法律知识、诉讼经验和一定的诉讼技巧,由律师代理诉讼,能够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选择实施适当的诉讼行为,从而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符合司法部2000年发布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截至2011年,全国共有基层法律服务所1.9万个,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7.3万人。虽然《民诉法》第58条第2款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律师并列为诉讼代理人,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仍然是以公民代理的方式进行诉讼代理。
当事人的近亲属
当事人的近亲属主要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他们与当事人关系密切,相互间比较信任,对案情也往往比较了解,由他们担任诉讼代理人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的工作人员
当事人为单位时,其工作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实践中,不少单位都委托相关员工代理诉讼。这里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性质来判断。对于企业法人而言,是指与该企业有劳动关系的人;对于事业单位而言,是指与该单位有事业关系或劳动关系的人员。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允许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人担任诉讼代理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委托诉讼代理制度的一个特色。
社区可以为居住在本社区的当事人推荐诉讼代理人,单位可以为本单位的当事人推荐诉讼代理人。被推荐的公民,既可以是本社区的居民或本社区、本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是本社区、本单位以外的人。“有关社会团体”,通常是指其职责或业务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社会团体,如妇联可以推荐其工作人员在涉及妇女权益纠纷的案件中代理诉讼,以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新《民诉法》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之规定继续保留,是因为在2012年《民诉法》修改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曾经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建言,在专利诉讼代理中应当尊重目前专利代理人代理诉讼的现状,为专利代理人继续以公民代理的身份代理专利诉讼保留一个口子。而且《专利代理条例》正在修改之中,专利代理业务范围如同过去一样包括了专利诉讼代理。
从现有情况看,全国通过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有一万四千多人,其中取得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有7909人;同时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和通过司法考试(或持有律师资格证书)的人数不超过1000名,其中(截止到2011年5月24日)有253人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而其余人员主要在律师事务所执业。有关专利诉讼的代理,除了少数取得“双证”的人外,实践中往往是由专利代理人以公民代理的方式成为当事人企业的诉讼代理人。
由于专利代理人与企业之间长达数十年的合作关系,往往能够取得企业的信任,所以被企业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也是正常的。但如果全部切断企业委托专利代理人进行诉讼代理的途径,固然有利于律师行业大举进入这些原本属于专利代理人长期经营的领域,有利于扩大律师业在专利诉讼代理中的市场份额,但目前律师界提供的专利法律服务能否真正满足企业的实际诉讼需要,也是值得深思的。
立法机关没有贸然采取行动,而是尊重现实,通过“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规定,为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在相关案件中向人民法院推荐专利代理人代理专利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对于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测量师、医师等等专业领域的诉讼代理,也可以经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等社会团体推荐,而成为诉讼代理人。
有学者认为,经由社会团体推荐而成为委托代理人的公民,可以收取相应的费用、报酬,不受公民代理中不得营利的限制。
诉讼地位
委托诉讼代理人只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才能与被代理人实施的诉讼行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也才能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在诉讼活动中,如果委托人与诉讼代理人就案件事实向法庭所作的陈述不一致时,只能以当事人的陈述为准。被代理人还可以向法庭要求变更或撤销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所作的某些陈述。而且,委托人还可以变更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也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这就决定了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没有绝对独立的诉讼地位,不能成为独立的诉讼主体。
但是,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又具有相对独立性,这主要表现在:
- 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和如何为意思表示,是否和如何接受他人的意思表示,从而以自己的思维和行为完成代理事务。
- 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权拒绝委托人的无理要求,在必要时可终止诉讼代理关系。尤其是在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时,除了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外,还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自己的执业形象和法律的尊严。
- 委托诉讼代理人除享有委托人授予的权利之外,还享有法律赋予诉讼代理人的固有权利,如调查收集证据、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民诉法》第61条)。
- 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应对委托诉讼代理人实施的诉讼行为,不能通过向被代理人实施予以取代。如法院向被代理人送达开庭传票时,还应向委托诉讼代理人送达开庭通知书。
人数限制
对于当事人在一个案件中可以委托多少诉讼代理人,大多数国家的民事诉讼法都未作限制性规定,而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有些国家则对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数作了限定,如法国民事诉讼法只允许当事人委托一名有法定资格的自然人或法人代为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数作了限制,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人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民诉法》第58条)。在诉讼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委托了两个诉讼代理人,应在授权委托书中分别载明每个诉讼代理人的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以保证代理活动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