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調查函: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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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9日 (日) 02:38的最新版本
委托调查函,是由法院签发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对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授予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权利。
获得授权的律师凭委托调查函、生效判决及律师执业证,可以对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及其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有义务积极配合。
但代理律师在取证时,也要注意遵守相关规定,如不得调查收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与执行案件无关的信息;不得将调查收集到的信息用于与本案执行无关的用途等。
法律依据
长期以来,由于律师调查取证权不具有强制力的保障,许多部门、机关及个人对律师调查往往持不予配合的态度。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只得依法申请法院调取有关证据。这给本来审判任务已经超负荷的法院工作又增加了巨大的工作量。而且事实上,也因法院工作量过大的原因,很多调查并不能高效的进行。
2011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创造性的提出了法院以调查令、委托调查函等方式赋予代理律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财产调查权。使得本无强制力保障的律师调查权有了法院调查权同样的法律强制力,或者说是法院调查权合法、有效、可控的进行了延伸,很好的解决了目前法院执行工作的难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规定:
……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并告知不能提供的风险。各地法院也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探索试以调查令、委托调查函等方式赋予代理律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财产调查权。
依据这一规定,律师在执行过程中,只要取得法院出具的调查令、委托调查函,就可以作为法院调查权的延伸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有关单位、部门、个人如果拒不配合,就是对法院调查权的不配合,就可能承担拒不配合法院执法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