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員會與村集體經濟組織:修订间差异
Liulingbowen(留言 | 贡献) ((by SublimeText.Mediawiker)) |
Liulingbowen(留言 | 贡献) 小 ((by SublimeText.Mediawiker)) |
||
第1行: | 第1行: | ||
村民委員會作為群眾性自治組織,與村集體經濟組織不是同一類組織,但其組織和功能有許多重合的地方。在農村, | 村民委員會作為群眾性自治組織,與村集體經濟組織不是同一類組織,但其組織和功能有許多重合的地方。 | ||
村委會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原則上不得為營利,但 在農村,還有相當數量的村僅有[[村民委員會]],沒有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此我國民法典第101條第2款規定:「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這樣的規定,對於解決村集體的許多財產問題、方便村民委員會進行民事活動,都有重要意義 。此代行並非代理,是替代,即是以村委會自己名義參與民事活動。此時的村委會具有雙重性,既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行使對農村行政事務的管理,又作為集體土地所有人和農村集體資產的經營組織,從事經營活動 。 |
2023年1月29日 (日) 17:40的版本
村民委员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是同一类组织,但其组织和功能有许多重合的地方。
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原则上不得为营利,但在农村,还有相当数量的村仅有村民委员会,没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此我国民法典第101条第2款规定:“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这样的规定,对于解决村集体的许多财产问题、方便村民委员会进行民事活动,都有重要意义。此代行并非代理,是替代,即是以村委会自己名义参与民事活动。此时的村委会具有双重性,既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行使对农村行政事务的管理,又作为集体土地所有人和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组织,从事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