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香港法):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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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辦理離婚入稟的其中一項依據,是答辯人在婚內對入稟人不忠,在外與另一異性發生性關係,通稱為「』通姦」(Adultery)。 入稟人除了要就通姦這項事實提出證據外,還須要證明,由於答辯人這種通姦行為的緣故,使他無法容忍與他一同居住。 入稟人的聲請(Petition),現已由表格填報方式提出,即表格三,可在高等法院大廈的經歷司辦事處索取。 入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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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差异)

2024年9月5日 (四) 05:36的最新版本

办理离婚入禀的其中一项依据,是答辩人在婚内对入禀人不忠,在外与另一异性发生性关系,通称为“’通奸”(Adultery)。 入禀人除了要就通奸这项事实提出证据外,还须要证明,由于答辩人这种通奸行为的缘故,使他无法容忍与他一同居住。 入禀人的声请(Petition),现已由表格填报方式提出,即表格三,可在高等法院大厦的经历司办事处索取。 入禀人在填表后,得经过经历司审阅,经批准后才可以向答辩人传达(Service)。 因此,如果入禀书内容起疑点,譬如入禀人在获知答辩人与人通奸后,继续与他同住,经历司会提出疑问,指出依据条例,入禀人已算谅解(Reconciliate)了答辩人,事情便算告吹,在此情况之下,入禀人便得提出更多声请依据。

无需指明与谁通奸

所谓同住,依案例是指同一住所(Household),换言之,如果经历司发现入禀人和答辩人仍居住同一住址,便可表面推断双方是居于同一住所。当然,入禀人可详细具体列出声请内容,指明双方虽然居住同一住所,但因二人再没有同睡,更没有性事,没有同吃饭诸如此类,则根据以往的判例,如此双方便不属居住同一住所,两人仍旧未曾修好。通奸不容易举证,如果答辩人和情妇或情夫生下孩子,或答辩人亲口或白纸黑字承认,是最好不过的事情。答辩人承认通奸,并不用指名道姓与谁,在那日期地点与人通奸,换言之,即使欢场过客,也足以收到此效。

因通奸而入禀离婚

严格来说,单通奸这事实不足以支持离婚令的颁布。 离婚的因由只有一个,即双方的婚姻关系已到达一个无法可以挽救保留的地步(Irretrievable Breakdown),通奸以致使入禀人无法与答辩人同住,只是显示这因由的依据。 换言之,如果入禀人明知答辩人在外花天酒地,滚红滚绿,却仍无动于中,则这事实说明入禀人仍旧可与答辩人双好,婚姻仍然有其可取性。 法例说明,如果入禀人在知道通奸的事实后,仍与答辩人居住超过半年以上,则通奸便不可以成为入禀的依据。 以通奸为依据的离婚入禀声请,可将情夫情妇列为第二答辩人,在此情况下,入禀人便要准备两份入禀书,附上表格四,供两答辩人作答。 表格四可由法院办事处获得,内容绝大多数只是“是非题”,答辩人只用看自己意愿,填上是或否,填上日期并加签署,交上法院,便告完成。 答辩人在填表后,如果并不提出丝毫的抗辩,可让入禀人获单方面的判令,离婚声请便算凑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