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權離婚主義:修订间差异
Liulingbowen(留言 | 贡献) (创建页面,内容为“'''專權離婚主義''',是指夫家或者夫本人單方面享有較多的離婚權,而妻本人沒有離婚權或者離婚權受到極為嚴格的限制的立...”) |
Liulingbowen(留言 | 贡献) 小 (导入1个版本) |
(没有差异)
|
2017年3月19日 (日) 02:38的最新版本
专权离婚主义,是指夫家或者夫本人单方面享有较多的离婚权,而妻本人没有离婚权或者离婚权受到极为严格的限制的立法原则,因此亦称男子专权离婚主义。
专权离婚主义是男子在政治上、经济上处于统治地位的必然结果。
历史
从总体上说,古代社会除了中世纪天主教国家禁止离婚外,主要实行的是专权离婚制度。
以“七出”之条为代表的出妻制度就是中国古代法律专权离婚主义立法的典型代表。
《汉穆拉比法典》规定,丈夫可因妻子通奸、不育、浪费家财等理由而离弃她;还可以在负债情况下出卖妻子或者将妻子交给债权人作为债权。
《古兰经》规定,男人至多可娶四妻,丈夫可以休妻。
现状
专权离婚违背了男女平权的价值观,已被历史所淘汰。不过,在少数伊斯兰国家至今仍存在着专权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