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執行行為的異議: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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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质疑,从而要求法院变更或停止执行行为的请求。

执行异议是一项重要的救济措施,它对于维护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中确立这一制度,并赋予了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覆议的权利。

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条件是:

  1. 必须以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由提出异议;
  2. 必须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异议;
  3. 必须以书面的方式提出异议。

处理

书面异议提出后,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裁定: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覆议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如果对裁定不服,还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覆议。对覆议的审查程序,司法解释规定,上一级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自收到覆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执行之停止与继续

执行异议审查和覆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