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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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9日 (日) 02:38的最新版本
称居间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报告订约之机会或为订约之媒介,他方给付报酬之契约。
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特征
居间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 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 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 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效力
居间人之主要义务
- 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 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居闻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委托人之主要义务
- 支付居间报酬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未订立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拒绝支付报酬。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问人的报酬。
- 偿付费用的义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