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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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渊源:基本法律
- 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发文字号:主席令8届第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所适用的犯罪和刑事责任的法律体系。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基本法律。此外,还有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1949年以前中共政权制定的刑事法规
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政权就曾先后制定一系列刑事法规,如:
- 1934年中央苏区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 1939年陕甘宁边区颁布的《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草案)》
- 1942年晋察冀边区颁布的《破坏坚壁财物惩治办法》
- 1943年晋冀鲁豫边区颁布的《妨害婚姻治罪暂行条例》
- 1947年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的《东北解放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
1950-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单行刑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先后制定了若干单行刑事法规,如:
- 1950年《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
- 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办法》、《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
- 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等等。
这些单行刑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起草奠定了基础。
第一次起草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开始《刑法》的起草工作。
到1954年9月,法制委员会先后拟订了两个刑法草案: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共157条,分总则与分则两部分;另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共76条,分为序言和犯罪、刑罚、几种犯罪量刑的规定三章。由于制定刑法典的条件不成熟,上述两个草案未予公布,但为后来的刑法起草起到了准备、参考对比和启示作用。
1954年宪法的颁布,推动了刑法起草工作。从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负责刑法起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起草工作正式开始。从1954年10月至1956年11月,法律室草拟了13稿;此后,刑法起草工作加紧进行,截止1957年6月已草拟了22稿。第22稿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审议,并准备作为草案公布试行,但由于“反右”斗争的开展、法律虚无主义思潮抬头,刑法草案没有公布,刑事立法工作陷入停顿。
直到1962年毛泽东在七千人大会上批评法律虚无主义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室从1962年5月开始对刑法草案第22稿进行了多次修改,到1963年10月已拟订了第33稿,但后来受到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和“文化大革命”的影响,起草工作停止。
1979年刑法
“文革”结束后,在原有33稿的基础上,新起草的《刑法草案》根据新的情况和问题进行了较大修改,其中第4稿获得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则通过。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修改后,提交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进行审议、修改和补充。1979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形成第5稿。最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1979年7月1日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79年7月6日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部刑法典。
单行刑法
自1980年刑法施行,至1997年刑法修订,立法机关共颁布23个单行刑法。这些单行刑法已被列入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附则的附件一、附件二中,或予以废止,或废止其中的刑事法律部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附属刑法
此外,从1980年到1997年,行政法、经济法、民事法律当中有关刑事法律的条款共一百多条,法学界称为附属刑法。
1997年刑法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正案
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又进行过多次修改:
- 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施行。
- 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施行。
-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施行。
- 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施行。
- 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施行。
- 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施行。
- 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施行。
- 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施行。
- 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沿革 | 公布日期 | 法案 | 立法机构 | 会议 | 施行日期 |
---|---|---|---|---|---|
修订 | 1997年3月14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第五次会议 | 1997年10月1日 |
修正第1次 | 1999年12月25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十三次会议 | 公布日同日 |
修正第2次 | 2001年8月3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二十三次会议 | 公布日同日 |
修正第3次 | 2001年12月29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二十五次会议 | 公布日同日 |
修正第4次 | 2002年12月28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三十一次会议 | 公布日同日 |
修正第5次 | 2005年2月28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十四次会议 | 公布日同日 |
修正第6次 | 2006年6月29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二十二次会议 | 公布日同日 |
修正第7次 | 2009年2月28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七次会议 | 公布日同日 |
2009年修改 | 2009年8月27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十次会议 | 公布日同日 |
修正第8次 | 2011年2月25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十九次会议 | 2011年5月1日 |
修正第9次 | 2015年8月29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十六次会议 | 2015年11月1日 |
单行刑法
自1997年刑法修订后,立法机关已颁布1个单行刑法:
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施行。
附属刑法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实质上的附属刑法。
2009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将法律中的附属刑法统一修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使现行的附属刑法被虚置。此后,新法律中的附属刑法均按照该格式制定。此外,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外,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乃至部分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中,也常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等附属刑法的规定,这实际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相违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