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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9日 (日) 02:39的版本
形成权,系指在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而能直接创设、改变或者消灭某一个法律关系的权利。
例如在民法中,于选择之债的情况下,债务人的选择权,或于债务人给付迟延时,债权人的契约解除权。
形成权在未行使前对原法律关系不发生任何影响,但是一经行使,具体的权利义务即随之发生变更。
特征
形成权与请求权的一个大区别点在于其并无与之相对应的义务。因此,形成权并不得单独让与之,也不会被侵害。其实形成权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是一种“能改变权利的权利”,或说是一种“法律上之能”,在这个意义上,形成权只是一种附属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