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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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系指虽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但未成年而被录用为劳动者的自然人。

年龄界限

其中具体的年龄界限,由各国法律具体规定。

按照1973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公约)规定,参加工业劳动的最低年龄标准为15周岁。在批准这项公约的国家中,凡年满15周岁但不足18周岁的未成年人被录用为工人的,可称“未成年工”。

在中国,法律规定为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劳动者是未成年工。

保护

未成年工保护,乃劳动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中国,指国家根据未成年工的身体状况和生理特点而规定的对未成年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卫生加以特殊保护的制度。

未成年工保护包括两个部分:

  1. 未满16周岁的少年,除法规有特殊规定外,禁止进入劳动过程,即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
  2. 对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进入劳动过程后的特殊保护,即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法律根据未成年工的身体状况和生理特点,制定了相关法律制度,对未成年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卫生加以特殊保护,主要措施包括:

  1. 上岗前培训。未成年工上岗,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2. 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 提供适合未成年工身体发育的生产工具等。
  4. 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此外还规定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保护实行登记制度等。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