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廣告罪: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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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9日 (日) 02:39的最新版本
虚假广告罪,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罪名之一,系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构成
构成要件内容
本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 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广告,是指商业性广告。
- 作虚假宣传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 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夸大失实的宣传,即对生产、经销的产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来源等情况,或者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规格、技术标准、价格等交易资料进行夸大、无中生有的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宣传。
- 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语意含糊、令人误解的宣传,即通过措词的技巧、明示或者暗示、省略或者含糊的手段,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产生误解。
- 成立本罪要求情节严重。对此,应从作虚假广告的手段、动机、散布范围、次数、持续时间、不良后果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 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 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
- 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2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 造成人身伤残的 ;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责任形式
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行为会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虚假广告罪的认定
罪与非罪的界限
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大多带有夸张性质,在此意义上说,广告或多或少都是夸大广告,消费者也都认识到了广告的夸大性质,故不能将具有夸大性质的广告都认定为虚假广告。
一方面,只有当某种夸大广告超出了社会容忍的界限时,才能认定为虚假广告。换言之,对商品或者服务的夸大宣传,足以使一般人陷入认识错误时,才能认为是虚假广告。是否使一般人陷入认识错误,要根据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考察,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考察广告的内容。广告的内容极为抽象时,通常不能使一般人陷入认识错误;广告的内容比较具体时,就足以使一般人陷入认识错误。例如,声称某种产品"性能优良、经久耐用"时,即使并不符合客观事实,一般也不能认定为虚假广告;但如果将某种野山椒说成是抗癌物质,就属于虚假广告。
另一方面,还要考察情节是否严重,对于虽作虚假广告,但情节并不严重的,不能认定为虚假广告罪。
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关系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也可能通过广告的形式实施,虚假广告行为也可能通过诋毁他人商品声誉来对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不排除行为同时触犯上述两个罪名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只能以一个重罪论处。但两者的法定刑相同,故"重罪"的确定只能以行为的基本性质与危害程度为依据。
与其他犯罪的关系
(1)行为人可能利用广告对自己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作虚假宣传,或者说利用广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是行为的手段触犯了其他罪名,只以一个重罪论处,即仅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
(2)虚假广告行为一般没有达到诈骗财产的程度,如果利用虚假广告骗取他人财物,则是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的想像竟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3)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是本罪与相关共同犯罪的想像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处罚
根据刑法第222条与第23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