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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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9日 (日) 02:39的最新版本

财产保全,是指遇有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法院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的决定,而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

财产保全的意义主要在于维护利害关系人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保证法院裁判在社会实践中能得到真正的实现。

种类

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的保全制度包括假扣押和假处分两种。其中针对金钱或者可以转换为金钱的请求而采取的保全措施,被称为假扣押。针对金钱以外(例如物、权利和行为)的请求而采取的保全措施,被称为假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财产保全制度和诉前财产保全制度两种,由于其财产保全制度中的“财产”包括金钱和非金钱财产两类,因此实际上包括了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的假扣押和假处分制度。

参见:

财产保全之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被请求保全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诉讼请求的金额大体相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利害关系人之间争议的即将起诉的标的物,或者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物,但也可以是与本案标的物有关的其他财物,例如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

债权可以作为被保全的对象。《适用意见》第105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抵押物、留置物可以作为被保全的对象。《适用意见》第102条规定,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但是,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主要有: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如果是交给当事人或者有关单位保管的,当事人和有关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当事人、负责保管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以及法院,原则上都不得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但如果被查封、扣押的是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如果由当事人负责保管的,其仍然可以使用,但不得处分。

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

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主要包括: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程序

申请和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决定,并且利害关系人必须提供担保。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法院依法驳回申请。

诉讼财产保全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决定,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依法驳回申请。

裁定和执行

法院接受申请后,对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诉讼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也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就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有关单位有义务协助法院执行。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覆议一次。覆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解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3款和第10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一、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超过15日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法律作出这种规定,一方面是为了促使申请人尽快起诉,使民事纠纷及时得到解决。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为财产保全时间过长或者保全错误而受到损失。

二、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

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实际上就消除了将来判决生效以后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问题,也就没有必要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三、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内经法院同意撤回申请。

四、财产保全的原因已经不存在。

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主要是因为当事人一方有转移、处分、毁损财产、使财产灭失的行为或者有其他原因可能会使将来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如果这些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原因已经不存在的,例如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了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也就没有必要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错误之赔偿

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如果是法院依职权错误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被申请人所遭受的损失。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