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租:修订间差异
Liulingbowen(留言 | 贡献) 小无编辑摘要 |
Liulingbowen(留言 | 贡献) 小 (导入1个版本) |
(没有差异)
|
2017年3月19日 (日) 02:39的最新版本
转租,是指在承租人不脱离原租赁关系的情况下,将租赁物又出租给次承租人的情形。转租关系中原出租人仍称为出租人,承租人则称为转租人。
它与租赁权转让的区别在于:租赁权的转让中,承租人脱离了原租赁关系:而在转租中,承租人依然留在原租赁关系中。转租期间,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契约继续有效,第三人不履行对租赁物妥善保管义务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负赔偿责任。
转租之标的物,既可为原租赁物的全部,也可为原租赁物的一部。
限制
由于租赁合同较注重当事人之间的信用关系,因此次承租人对租赁物如何使用、收益,会直接影响到出租人的利益。所以,许多国家立法对转租都有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可见,租赁物的转租,以出租人的同意为必要。
出租人的同意不必明示,在事后不表示反对的也可视为同意。对此,法释[2009]11号第16条第1款规定:在房屋租赁的情况下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期限
转租房屋合同的存续期限,应当等于或短于承租人剩余的租赁期限,如果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除非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1]。
参考文献
- ↑ (法释[2009]11号第1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