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義務贈與: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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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义务赠与,有些立法例及其学说叫作附负担赠与,是指受赠人负有一定给付义务的赠与

鉴于受赠人所负的一定给付义务与赠与人所负的给付义务无对价关系,为了显示这两种给付义务的区别,传统民法及其学说将受赠人所负的给付义务叫作负担。该种负担系附随赠与而生,故将此类赠与称作附负担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没有沿用附负担赠与的称谓,采用了附义务赠与的名称(第190条第1款以下)。

赠与所附的义务(负担),属于赠与关系中的义务(负担),而非赠与关系外的另一种契约关系的组成部分。换句话说,附负担赠与(附义务赠与)不是赠与与负担契约两者的结合。因此,负担(义务)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原则的,赠与无效,而非仅仅是负担条款无效。负担(义务)的内容,必须是受赠人的一定给付,至于该给付有无财产价格、作为抑或不作为,均非所问;就是具有财产价格,也不要求与赠与物的价值相当。负担的受益人,通常为赠与人本人,约定为特定第三人乃至一般公众,亦无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