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離婚主義: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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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9日 (日) 02:39的最新版本
限制离婚主义,是指法律对享有离婚权的主体资格或离婚理由设定严格条件予以限制的立法原则。
主要观点
许可离婚
限制离婚主义承认婚姻是一种民事契约,强调无合意即无婚姻,否定包办强迫他人缔结婚姻;从根本上否定了婚姻的不可离异性,许可离婚主义普遍取代了禁止离婚主义;承认男女平等,在理论上肯定夫妻双方均享有离婚的权利,划清了与专权离婚主义的界限。
另一方面,限制离婚主义立法坚持认为,离婚是对过错方的惩罚和对无过错方的解救。
限制离婚
限制离婚主义允许离婚,但认为应给予一定限制。其对离婚设定的限制主要有两类:一是限制离婚主体,二是限定离婚理由。
对离婚主体的限制是指法律对行使离婚请求权婚姻当事人的限制,通常只允许由夫妻一方决定婚姻关系存废的立法原则。法律只允许无过错方请求离婚,过错一方无权请求离婚,把不准无过错方要求离婚、准许无过错方的离婚请求被作为对配偶一方过错作为的惩罚。
对离婚理由的限制,是指非具备法定事由,不得离婚的立法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了具体的离婚理由,婚姻只有发生法定情形并符合其他法定条件时才可以依法解除。法定离婚理由,通常包括两类:一是可归责于配偶一方的事由,如遗弃、虐待、通奸等;二是不可归责于配偶任何一方的事由,如夫妻一方患有不治之症、生死不明、有无法克服的生理障碍等。其中,第一类原因占主导地位,是立法限制离婚的本意所在。由此,限制离婚主义也被称为有责离婚主义或者过错离婚原则。
立法例
在世界范围内,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数百年间,大多可离婚的国家和地区,均在法律中严格限制当事人提出离婚之诉的条件,对法院准许离婚裁决作了严格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