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似的必要共同訴訟: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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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9日 (日) 02:39的最新版本
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是指仅由全体利害关系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起诉或被诉,仍不失为当事人适格。
判决效力
对于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那些本该成为本案共同诉讼人的人未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法院对该案的审理,法院不得依职权追加,但判决的效力则及于未参加诉讼的利害关系人。
适用
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以撤销股东大会决议之诉、连带债权人对外请求给付之诉、连带债务人被同一债权人提起的给付之诉为典型。
优缺点
规定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制度,优点是可以使利害关系人在同时享有单独起诉和共同起诉权利的情况下,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诉权;可以保证原告在同时既可对某一责任人起诉又可对相关的多个责任人起诉的情况下,有选择地行使诉权。
不过,反过来对于法院来说,则要对相关的事实或同一事实进行两次以上的审理,显然又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与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的划分,把所有的必要共同诉讼都看作是不可分的共同诉讼,只要有某一共同诉讼人未参加诉讼,就必然采取让当事人申请追加或由法院通知追加的方式让其参加诉讼。这种职权追加是针对所有的必要共同诉讼的,由于并未分出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滥用职权追加,把本来不属于“诉讼标的共同”的诉讼硬是合并在一起,强制作为共同诉讼处理,以致出现乱列共同诉讼人、滥科连带责任的现象。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的唯一例外情形是,在连带保证责任诉讼中,允许债权人选择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担保法解释》第1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