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利息: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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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而言,逾期利息帶有懲罰性,而且會高於借款合同所約定的一般利息。在比較法上,也採取了此種做法。例如,《中華民國民法典》第233條第1項和第2項規定:<blockquote>“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延遲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乃從其約定利率。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blockquote>
 通常而言,逾期利息帶有懲罰性,而且會高於借款合同所約定的一般利息。在比較法上,也採取了此種做法。例如,《中華民國民法典》第233條第1項和第2項規定:<blockquote>“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延遲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乃從其約定利率。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blockquote>


 逾期利息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這就是說,如果當事人就逾期利息有明確約定的,則借款人應按照約定予以支付。如果借款合同對此未作約定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 這就是說,如果當事人就逾期利息有明確約定的,則借款人應按照約定予以支付。如果借款合同對此未作約定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3]251號)第3條規定:<blockquote>“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blockquote>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3]251號)第3條規定:<blockquote>“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blockquote>

2017年6月21日 (三) 09:27的最新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依据这一规定,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的,不仅应当向贷款人返还其所借的本金及利息,还应支付逾期的利息

贷款人主张逾期利息的前提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在借款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通常会就具体的还款期限作出明确约定,借款人应严格按照该期限返还借款。一旦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则贷款人不需要证明自己受到损害或者债务人存在过失,就可以主张支付迟延利息。

逾期利息利率的确定

通常而言,逾期利息带有惩罚性,而且会高于借款合同所约定的一般利息。在比较法上,也采取了此种做法。例如,《中华民国民法典》第233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

“迟延之债务,以支付金钱为标的者,债权人得请求依法定利率计算之延迟利息。但约定利率较高者,乃从其约定利率。对于利息,无须支付迟延利息。”

“逾期利息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这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就逾期利息有明确约定的,则借款人应按照约定予以支付。如果借款合同对此未作约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3条规定:

“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该规定是目前国家针对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所作出的具体规定。在当事人没有就逾期利息作出约定的情况下,应依据该规定来计算并由借款人支付。

约定的逾期利息与国家规定不一致

如果约定的逾期利息与国家有关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如何处理?王利明教授认为,国家有关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应当是一个上限限制,当事人的约定不应高于该限制。如果允许当事人可以随意地约定过高的迟延利息,将使借款变成一种赌博,从而变相地成为高利贷,进而破坏交易的公平性。基于这个原因,《中华民国民法典》第205条的限制——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超过者,债权人对于超过部分无请求权。[1]该条关于利息部分的规定还受到《中华民国民法典》第207条中关于禁止复利原则的限制,[2]也就是说,就该债务的利息部分无须支付迟延利息,不能针对迟延利息再计算利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7条规定的本意来看,并非允许当事人可以随便约定逾期利息,当事人的约定只能低于国家的相关规定,而不能超出这一限制。

参考文献

  1. 曾兴隆:《详解损害赔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第494页
  2. 黄立:《民法债编总论(依据民法债编修正条文修订)》,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2,第450~451页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