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修订间差异

来自中國法律百科 | China Law Wiki | ChinaLaw.Wiki
(创建页面,内容为“'''住所''',是自然人生活和民事活动的中心场所。 == 法律意义 == 住所是确定自然人各项私法关系空间效力的基本法律依...”)
 
无编辑摘要
第1行: 第1行:
'''住所''',是[[自然人]]生活和民事活 的中心 所。
'''住所''',是[[自然人]]生活和民事活 的中心 所。


== 法律意 ==
== 法律意 ==


 住所是 定自然人各 私法 关系 效力的基本法律依 ,其意 主要表 在: 债务 履行地、司法管 地及登 主管地,等等。
 住所是 定自然人各 私法 關係 效力的基本法律依 ,其意 主要表 在: 債務 履行地、司法管 地及登 主管地,等等。


== 住所之 定 ==
== 住所之 定 ==


===  籍所在地 ===
===  籍所在地 ===


 按照《民法通 》第15 条规 定,自然人以其 籍所在地的居住地 住所。
 按照《民法通 》第15 條規 定,自然人以其 籍所在地的居住地 住所。


 自然人在 立生活之前,一般 父母 成一“ ”。父母住所也就是 自然人的住所。由于住所 于[[ 籍]],故自然人未 将户 出父母之“ ”前,基本上不可能 有自己 立的住所。法律若奉行[[ 徙自由]]原 ,自然人的住所即可任意 定。但在我 既有 制下,住所依附于 籍,而 更受到 格管制,因此,自然人的住所 定自由受到 大限制。
 自然人在 立生活之前,一般 父母 成一“ ”。父母住所也就是 自然人的住所。由于住所 于[[ 籍]],故自然人未 將戶 出父母之“ ”前,基本上不可能 有自己 立的住所。法律若奉行[[ 徙自由]]原 ,自然人的住所即可任意 定。但在我 既有 制下,住所依附于 籍,而 更受到 格管制,因此,自然人的住所 定自由受到 大限制。


===  常居住地 ===
===  常居住地 ===


 自然人可能 实际 不以住所 生活的中心 所。此 ,住所 定私法 关系 效力已 无实质 于住所地必 须与户 籍所在地一致,而 籍所 记载 的住所地又 限一 ,《民法通 》第15 条后 此作出 定:“ 常居住地 住所不一致的, 常居住地 视为 住所。”所 常居住地”,依照《民通意 》第9 的解 ,是指以 期居住 目的, 连续 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另外,自然人由其 籍所在地 入另一地之前, 无经 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 籍所在地 住所。
 自然人可能 實際 不以住所 生活的中心 所。此 ,住所 定私法 關係 效力已 無實質 于住所地必 須與戶 籍所在地一致,而 籍所 記載 的住所地又 限一 ,《民法通 》第15 條後 此作出 定:“ 常居住地 住所不一致的, 常居住地 視爲 住所。”所 常居住地”,依照《民通意 》第9 的解 ,是指以 期居住 目的, 連續 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另外,自然人由其 籍所在地 入另一地之前, 無經 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 籍所在地 住所。

2017年6月23日 (五) 17:39的版本

住所,是自然人生活和民事活动的中心场所。

法律意义

住所是确定自然人各项私法关系空间效力的基本法律依据,其意义主要表现在:确定债务履行地、司法管辖地及登记主管地,等等。

住所之确定

户籍所在地

按照《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自然人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自然人在独立生活之前,一般与父母构成一“户”。父母住所也就是该自然人的住所。由于住所应登记于户籍,故自然人未将户口迁出父母之“户”前,基本上不可能拥有自己独立的住所。法律若奉行迁徙自由原则,自然人的住所即可任意设定。但在我国既有体制下,住所依附于户籍,而户籍变更受到严格管制,因此,自然人的住所设定自由受到极大限制。

经常居住地

自然人可能实际上幷不以住所为生活的中心场所。此时,住所对于确定私法关系空间效力已无实质意义。鉴于住所地必须与户籍所在地一致,而户籍所记载的住所地又仅限一处,《民法通则》第15条后段对此作出变通规定:“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所谓“经常居住地”,依照《民通意见》第9条的解释,是指以长期居住为目的,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另外,自然人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