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履行: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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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拒絕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以後,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合同規定的全部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7條所提及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就是指拒絕履行的行爲。</onlyinclude> | <onlyinclude>[[拒絕履行]] ,[[實際違約]]之一種 ,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以後,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合同規定的全部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7條所提及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就是指拒絕履行的行爲。</onlyinclud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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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31日 (一) 06:02的版本
拒绝履行,实际违约之一种,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以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所提及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就是指拒绝履行的行为。
特征
拒绝履行的特点是:
- 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主要义务,如果仅仅是表示不履行部分义务则属于部分不履行的行为;
- 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无任何正当理由。
学理上通常认为,一方严重违反合同使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或造成期待利益的重大损失的违约行为等同于拒绝履行行为。
法律后果
在一方拒绝履行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也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金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但另一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似乎没有明确作出规定,而只是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实际上,根据该条的精神,在一方拒绝履行以后,其行为已转化为迟延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尤其应当看到,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已表明违约当事人完全不愿接受合同约束,实际上已剥夺了受害人根据合同所应得到的利益,从而使其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因此,受害人没有必要证明违约已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便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