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違約: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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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 在履行期限到來以後,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都將構成實際違約。</onlyinclud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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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 實際違約行 包括拒絕履行、遲延履行、不適當履行及部分履行 四種類型。</onlyinclude> | |||
=== 拒絕履行 === | === 拒絕履行 === |
2017年7月31日 (一) 07:11的版本
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都将构成实际违约。
类型
实际违约行包括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及部分履行四种类型。
拒绝履行
- 主条目: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实际违约之一种,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以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所提及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就是指拒绝履行的行为。
迟延履行
- 主条目: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实际违约之一种,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违反了履行期限的规定。迟延履行不同于拒绝履行。因为在迟延的情况下,违约当事人已经作出了履行并且愿意履行,而只是履行不符合期限的规定。而在拒绝履行的情况下,违约当事人不仅没有作出履行,还明确表示不愿意履行合同义务,可见拒绝履行是一种公然的违约。当然,在迟延以后,违约当事人不愿继续履行也可转化为拒绝履行。
不适当履行
- 主条目:不适当履行
不适当履行,实际违约之一种,是指债务人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即履行有瑕疵。
部分履行
- 主条目:部分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