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罰: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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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執行罰''',亦稱''' 制金'''、'''滯納金''',是[[行政 制]]執行機關對拒不履行[[不作爲]]義務或者不可爲他人[[代履行]]的[[作爲]]義務的義務主體,課以新的金錢給付義務,以迫使其履行的[[ 制執行]]。</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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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行罰與罰款 ==
== 執行罰與罰款 ==

2017年8月16日 (三) 09:41的最新版本

执行罚,亦称强制金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者不可为他人代履行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

执行罚与罚款

执行罚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有相似之处:都以行政违法为前提,都是对相对人课以一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是,执行罚与罚款在性质和功能上有着原则的区别。

首先,执行罚的目的不是对义务主体进行金钱处罚,而是通过罚缴一定数额的金钱,促使义务主体履行其应履行却尚未履行的义务;而罚款则是对已经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给予金钱制裁。

其次,执行罚可以针对同一事项反复适用,而罚款则必须遵循“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适用

执行罚一般只应用于不作为义务和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在我国税务、海关、环保、审计等部门中被广泛运用,最为典型的是滞纳金。

金额

执行罚的数额必须由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从义务主体应履行义务之日起,按天数计算,并可反复适用。凡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数额的,执行机关应当依法实施,如税法等规定的滞纳金。如果法律、法规只规定了一定幅度,执行机关就可以在法定幅度内进行裁量,其标准是以能够促使义务主体自动履行义务为限。一旦义务主体履行了义务,执行罚则不应再实施。鉴于现实中曾频繁出现“天价滞纳金”等尴尬局面,从立法层面对执行罚的数额进行相应的限制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