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 (契約):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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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擔保法》第15條 | 根據《擔保法》第15條 之 規定,保證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 | ||
# 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 | |||
#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 |||
# 保證的方式; | |||
# 保證擔保的範圍; | |||
# [[保證期間|保證的期間]]; | |||
# 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 |||
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的內容的,可以補正。 | 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的內容的,可以[[ 補正]] 。 |
2018年4月11日 (三) 22:08的版本
形式
《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可见,保证应当以书面形式为之。
保证合同可以表现为单独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成立
《担保法解释》第22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内容
根据《担保法》第15条之规定,保证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 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保证的方式;
- 保证担保的范围;
- 保证的期间;
-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的内容的,可以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