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修订间差异
Liulingbowen(留言 | 贡献) 小 (导入1个版本) |
Liulingbowen(留言 | 贡献) |
||
第14行: | 第14行: | ||
坦白原為酌定量刑情節,《刑法修正案(八)》增設了第67條第3款,使坦白成為法定量刑情節。根據本款規定,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例如,歸案後的綁架犯如實供述人質的所在地點,使人質獲救的,歸案後的爆炸犯如實供述爆炸物的安放地,避免了爆炸事故的,可以減輕處罰。 | 坦白原為酌定量刑情節,《刑法修正案(八)》增設了第67條第3款,使坦白成為法定量刑情節。根據本款規定,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例如,歸案後的綁架犯如實供述人質的所在地點,使人質獲救的,歸案後的爆炸犯如實供述爆炸物的安放地,避免了爆炸事故的,可以減輕處罰。 | ||
== 參見 == | |||
* [[認罪]] | |||
[[Category:法定量刑情節]] |
2018年5月14日 (一) 14:22的版本
坦白,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被司法人员当场抓获,被群众扭送至司法机关等不具备自动投案情节的情形),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坦白与自首之异同
自首与坦白存在相同之处:都以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都是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都是从宽处罚的情节。
一般自首与坦白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自动投案。一般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是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准自首与坦白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坦白。
因此,自首更能说明犯罪人的再犯罪可能性减小。
坦白之法律意义
坦白原为酌定量刑情节,《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第67条第3款,使坦白成为法定量刑情节。根据本款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例如,归案后的绑架犯如实供述人质的所在地点,使人质获救的,归案后的爆炸犯如实供述爆炸物的安放地,避免了爆炸事故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