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執行: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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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執行''',是指[[法院]] | '''移送執行''',是指[[法院]] 於[[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 ,因為情況特殊而認為有必要時,不待當事人的申請 ,由審判 庭 直接交執行 機關 執行,從而開始[[執行]]程序的行爲。移送執行是對[[申請執行]]的補充。 | ||
== 適用 == | == 適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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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移送執行的案件主要有: |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移送執行的案件主要有: | ||
# 判决、裁定具有交付[[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醫藥費]]等內容的案件; | # 判决、裁定具有交付[[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醫藥費]]等內容的案件; | ||
# | # 刑 事附帶民 事判 決 、裁定 、調解 書 ; | ||
# 民事制 裁 決 定書; | |||
# 審判人員認爲涉及國家、集體或者公民重大利益的案件。 | # 審判人員認爲涉及國家、集體或者公民重大利益的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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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執行應當由審判員填寫移送執行書,說明執行的事項和應注意的問題,連同生效的法律文書一並移送執行員,對于移送執行的期限,法律未做具體規定。 | 移送執行應當由審判員填寫移送執行書,說明執行的事項和應注意的問題,連同生效的法律文書一並移送執行員,對于移送執行的期限,法律未做具體規定。 | ||
法院的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移送執行書後十日內,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義務;逾期不履行的,强制執行。但爲了防止被執行人在接到執行通知後隱匿、轉移財産,民事訴訟法通過兩次修訂,專門確立了立即執行制度。執行員有權不再指定履行期間,而是立即采取强制執行措施,並可在采取强制措施的同時,或者自采取强制執行措施之日起[[3]日內,發送執行通知書。 | 法院的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移送執行書後[[ 十日]] 內,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義務;逾期不履行的,强制執行。但爲了防止被執行人在接到執行通知後隱匿、轉移財産,民事訴訟法通過兩次修訂,專門確立了[[ 立即執行]] 制度。執行員有權不再指定履行期間,而是立即采取强制執行措施,並可在采取强制措施的同時,或者自采取强制執行措施之日起[[3]日內,發送執行通知書。 |
2018年6月17日 (日) 16:35的版本
移送执行,是指法院于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为情况特殊而认为有必要时,不待当事人的申请,由审判庭直接交执行机关执行,从而开始执行程序的行为。移送执行是对申请执行的补充。
适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移送执行的案件主要有:
移送程序
移送执行应当由审判员填写移送执行书,说明执行的事项和应注意的问题,连同生效的法律文书一并移送执行员,对于移送执行的期限,法律未做具体规定。
法院的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移送执行书后十日内,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但为了防止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后隐匿、转移财产,民事诉讼法通过两次修订,专门确立了立即执行制度。执行员有权不再指定履行期间,而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可在采取强制措施的同时,或者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3]日内,发送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