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責任分配標準:修订间差异

来自中國法律百科 | China Law Wiki | ChinaLaw.Wiki
无编辑摘要
 
第4行: 第4行:
</onlyinclude>
</onlyinclude>
== 法律要件分類說 ==
== 法律要件分類說 ==
<onlyinclude>
{{Main|法律要件分類說}}<onlyinclude>
{{:法律要件分類說}}</onlyinclude>
{{:法律要件分類說}}</onlyinclude>



2018年8月7日 (二) 05:36的最新版本

证明责任的分配,又称为证明责任的分担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责任的分担,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时承受不利的裁判后果的风险,预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使各方当事人分别负担一些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

证明责任分配的核心问题是,应当按照什么标准来分配证明责任,以便使其分配的结果既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又能使纠纷得到较为迅速的解决。

法律要件分类说

关于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长期以来存在着争论。传统学说有待证事实分类说、法规分类说、法律要件分类说,其中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为通说,并被应用于司法实践。20世纪60年代之后,德国学者又提出了危险领域说、盖然性说、损害归属说等新的学说,企图取代或修正法律要件分类说,但仍没有动摇法律要件分类说的通说地位。法律要件分类说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一直处于通说地位,对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立法理论和实践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法律要件分类说主张,应根据实体法所规定的法律要件事实的不同类别来分配证明责任。该说总的分配法则是:主张存在权利或其他法律效果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权利或法律效果的发生所必须具备的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 法律要件分类说中,又有几种不同的观点,其中最具代表性且最有影响力者为“规范说”理论,由德国学者罗森伯格(Rosenberg)所提出,其举证责任分配理论建立在纯粹的实体法规结构的分析之上,主张从法律规范相互之间的关系中去发现分配的原则,他按照法条的措辞、构造以及适用顺序将民事实体法规范分为两大对立的规范:

  1. 一是权利发生规范,即能够引起某一实体权利发生的规范。这类规范又称为基本规范、请求权规范、通常规范。
  2. 二是与权利发生规范对立的规范,其中又可分为以下三种规范:
    1. 权利妨碍规范,是指在权利欲发生之时,便与之对抗,使之不得发生的规范。例如,关于当事人主张受欺诈、胁迫而使民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的规范等。
    2. 权利消灭规范,是指权利发生之后,能够引起权利消灭的规范。例如,关于债务已履行(清偿)、抵销、债务免除的规范等。
    3. 权利排除规范,又称为权利受制规范,是指权利发生之后,在权利人行使权利之时发生对抗作用,而将该权利排除的规范。例如,消灭时效等。

在对实体法规范作上述分类的基础上,罗森贝克提出的分配证明责任的标准是:凡主张权利存在的人,应当对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否认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就权利妨碍、权利消灭或权利受制的法律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对于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民法通则》、《合同法》、《著作权法》、《侵权法》等实体法中的有关条款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就特定情形下应如何进行分配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民法通则》第123、126条,《合同法》第68、118、152、302、311、374、402条,《物权法》第17、142条,《侵权法》第6、38、66、70~73、75、78、85、87、88、90、91条,《著作权法》第53条,《海商法》第51、52、54、58、59、114、115、120、162、196、251条,《婚姻法解释一》第18条,《婚姻法解释二》第23、24条,《票据规定》第9~11条,等等。但是,实体法中明文规定证明责任分配的毕竟是少数,在多数情况下仍然需要运用一定的分配标准,去确定应当由哪一方当事人对特定的案件事实负证明责任。为便于公平、合理地分配案件事实的证明责任,《民诉法》等法律和《证据规定》等司法解释对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或者说一般标准进行了界定,并明确规定了一些特别的分配规则。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