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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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送達]]之期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2條之規定,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爲[[送達]]。法院采取公告的方式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和公告送達的經過。 | * '''[[公告送達]]之期間'''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2條之規定,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爲[[送達]]。法院采取公告的方式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和公告送達的經過 。 | ||
* '''[[強制拍賣]]流拍後再行拍賣之期限''':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不申請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抵債的,執行法院應當在[[60日]]內再行拍賣(《拍賣規定》第26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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