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個月: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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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證期間]]''' :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依據《擔保法解釋》第32條的規定,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 [[保證期間]]:
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依據《擔保法解釋》第32條的規定,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 依據《擔保法解釋》第44條的規定,在保證期間,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債權人既可以向法院申報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債權人申報債權後在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的部分,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應當在破產程序終結後[[6個月]]內提出。
 
; [[執行結案]]之期限:
: 法院執行生效法律文書,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行結案,但是[[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Category:期間]]
[[Category:期間]]

2018年8月9日 (四) 14:06的版本

保证期间
  • 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 依据《担保法解释》第32条的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 依据《担保法解释》第44条的规定,在保证期间,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执行结案之期限:
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行结案,但是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