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付款: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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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9日 (日) 02:38的最新版本
程序
- 持票人在票据法规定的提示期限内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 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账收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
- 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将汇票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汇票金额。
-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 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汇票当事人对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付款损失的承担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付款人在进行付款时,只需对所提示的票据进行形式审查,并无实质审查义务。付款人在履行法定审查义务后进行的付款是有效付款,即使发生错付,亦可善意免责。
但在下列情况下,付款人须承担付款的损失:
- 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如:
- 因恶意或重大过失欠缺对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的审查;
- 欠缺对票据记载事项的审查包括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否完备、是否有绝对有害的记载事项、背书是否连续等的审查;
- 对在公示催告期间的票据进行付款的;
- 收到止付通知后进行付款的。
- 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发生错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