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法人: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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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1日 (二) 10:44的版本
特别法人,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所规定之一种法人类型。
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96条列举了四类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机关法人
机关法人,乃特别法人之一种,是指直接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设立的,有独立预算经费的国家各级领导机关及法定机构,在性质上属公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是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人和管理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的特别法人。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是合作化运动的产物,人民公社解体实行分田到户后,农村出现多元集体经济组织模式,若集体经济组织非以公司形式的,则无须登记,法律认可其法人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是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方,也可以从事经营活动,并将营利分配给成员或用于农村公共事务或基础设施建设。在性质上,应该属于中间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合作经济组织法人,是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或者依法律规定取得法人资格的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在我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特定社区的群众自愿组织起来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组织。如城镇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