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個月: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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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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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人撤銷之訴,應於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向作出[[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提起。
: 第三人撤銷之訴,應於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向作出[[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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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4日 (四) 23:25的最新版本

保证期间
  • 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 依据《担保法解释》第32条的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 依据《担保法解释》第44条的规定,在保证期间,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执行结案之期限
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行结案,但是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之期限
第三人撤销之诉,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