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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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均規定禁止買賣土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公有制,非公有土地所有權主體不能通過市場交易取得土地所有權,公有土地所有權主體之間也不能通過任何方式進行土地所有權交易。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市場進行的土地交易僅為土地使用權交易。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均規定禁止買賣土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公有制,非公有土地所有權主體不能通過市場交易取得土地所有權,公有土地所有權主體之間也不能通過任何方式進行土地所有權交易。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市場進行的土地交易僅為土地使用權交易。 | ||
== 參見 == | |||
* [[國家土地所有權]] | |||
* [[集體土地所有權]] | |||
[[Category:土地權利]] | [[Category:土地權利]] | ||
[[Category:所有權]] | [[Category:所有權]] |
2019年7月8日 (一) 15:21的最新版本
土地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是国家或者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支配性权利。
特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土地所有权有以下特征:
- 一、土地所有权人(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由法律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公有制,两类土地所有权主体及其代表均为法定的特殊主体,即国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二、土地所有权的取得、变更与丧失依法律规定,不得约定。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取得需经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可因国家征收、征用而丧失。
- 三、土地所有权禁止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均规定禁止买卖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公有制,非公有土地所有权主体不能通过市场交易取得土地所有权,公有土地所有权主体之间也不能通过任何方式进行土地所有权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市场进行的土地交易仅为土地使用权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