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75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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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5日]],係2008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 [[21.75日]],係2008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l|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所規定之[[月計薪天數]]。根據前述通知之規定: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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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日 (五) 07:19的最新版本
21.75日,系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所规定之月计薪天数。根据前述通知之规定: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