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75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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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5日]],係2008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l|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所規定之[[月計薪天數]]。根據前述通知之規定: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21.75日]],係2008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l|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所規定之[[月計薪天數]]。根據前述通知之規定: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參見==
==參見==


* [[20.83日]]
* [[20.83日]]

2019年8月2日 (五) 07:19的最新版本

21.75日,系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所规定之月计薪天数。根据前述通知之规定: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