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財產: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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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9日 (日) 02:38的最新版本
合伙企业财产,由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构成。
共有·共管·共用
合伙企业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并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
基于合伙企业财产的这一性质,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譬如,合伙人退伙时,退伙人可以要求退还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这同时也意味着,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如果合伙人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合伙企业可以向其追回或者追偿。但是,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尽管合伙人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是错误的,但该种行为只能导致合伙企业内部责任的产生,对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而言,该种行为还是有效的。这主要是从保护交易安全角度考虑。但是,如果第三人是知情的或者恶意的,该种行为则将导致无效法律后果。
转让
关于合伙财产的转让,区分为合伙人之间转让其财产份额与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财产份额两种情况。
内部转让
合伙人之间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只需要通知其他合伙人就可以了。这种内部转让相对来说比较自由一些。
外部转让
其他合伙人之同意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原则上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法律之所以对这种外部转让进行区别对待,是因为合伙关系是基于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如果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因受让合伙财产份额而成为新的合伙人,新的合伙人加入合伙后,是否能够维持原先的信任关系,尚在两可之间,因此,法律对这种情形的转让给予了限制。但是,也允许合伙协议另行约定,譬如,合伙协议可以降低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比例,或者干脆无需获得其他合伙人同意,如同内部转让一样,只要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这体现了法律尊重当事人自治的精神。
有限受让权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其他合伙人所享有的这种优先权是有条件的,即这种优先权是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譬如,合伙人某甲与第三人某乙达成合伙财产份额转让意向,价格为10万元人民币。此时,另一合伙人某丙也希望以同等价格购买某甲的合伙财产份额,在这种情况下,合伙人某丙则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同样也允许合伙协议另行约定。也就是说,如果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排除了这种优先权,其他合伙人就不享有这种优先权。
外部受让人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出质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