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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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5日 (二) 08:22的最新版本
单位犯罪,一般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者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且刑法明文有规定的犯罪。
特征
单位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 (一)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罪,即是单位本身犯罪。
单位犯罪不同于个人犯罪,不能将单位犯罪视为自然人犯罪行为的简单相加,而应视为单位本身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单位犯罪也不同于共同犯罪,一个单位犯罪时,该单位是犯罪主体,就单位而言只有一个主体,不是单位中的所有成员共同犯罪。
- (二)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
单位犯罪虽然是单位本身犯罪,但具体犯罪行为需要决定者与实施者。单位犯罪是在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单位意志不是单位内部某个成员的意志,也不是各个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单位内部成员在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协调一致的条件下形成的意志,即单位的整体意志。从形式上来说,这种整体意志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形成的;从法律上来说,这种整体意志就是单位整体的罪过。单位整体意志形成后,便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因此,在单位犯罪中,主体实际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单位犯罪主体;二是单位内部的自然人主体。二者密切联系、不可分割。没有单位本身作为犯罪主体,其中的某些自然人便是独立的自然人犯罪主体;如果没有单位内部的自然人主体,也不可能有单位犯罪。基于上述理由,盗用、冒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或者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者认可而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内部成员实施与其职务活动无关的犯罪行为的,都不属于单位犯罪,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 (三)单位犯罪通常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者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为单位谋取合法利益的行为,不可能成立任何犯罪;仅仅为单位少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也不成立单位犯罪。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是指为单位本身谋取非法利益,违法所得由单位本身所有,但不排除以各种理由将非法所得分配给单位全体成员享有。
- (四)单位犯罪以刑法有明文规定为前提。
即只有当刑法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某种犯罪的行为主体时,才可能将单位实施的危害行为认定为单位犯罪。换言之,某种罪行虽然“由单位实施”,但只要刑法没有将单位规定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就不构成单位犯罪,不能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是无罪的,只要自然人符合相关犯罪的犯罪构成,就应依法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对此,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明确指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定罪
对单位犯罪,应当按照其所触犯的犯罪构成所对应的罪名定罪。这里所讨论的单位犯罪的定罪,是指具备哪些要件犯罪行为构成单位犯罪。
主体要件
单位犯罪的主体,应是依法成立,拥有一定财产或者经费,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 (一)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其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前者是指全体股东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公司;后者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发起设立的,全部资本划分为股份,股东以所购的股份承担责任的公司。
- 企业,是指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赢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一种营利性的社会经济组织。公司也是企业的一种,但这里的企业是指公司以外的企业。
- 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包括国家事业单位与集体事业单位。
- 机关,是指履行国家的领导、管理职能和保卫国家安全职能的机构,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
- 团体,是指各种群众性组织,如工会、共青团、妇联、协会,等等。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所有制性质,不影响其作为单位犯罪主体。换言之,《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单位是一个外延很广的概念。有些单位明显属于独立的单位,如××总公司、××制造厂、××大学、××厅(局)、××工会等。有些单位也明显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如××分公司、××分厂。这些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单位,才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有些单位没有相对独立性,如工厂的车间、国家机关中的处室、学会中的分会,等等。根据司法实践,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符合我国法人资格条件的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个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在我国领域内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 (二)单位犯罪的主体应是依法成立的组织。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应以共同犯罪(主要是集团共同犯罪)论处。依法成立意味着单位成立的目的与宗旨合法,而且履行了规定的登记、报批手续。
- (三)拥有一定财产或者经费
单位犯罪一般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对单位犯罪一般实行双罚制,包括对单位判处罚金,这就意味着单位犯罪的主体应当拥有一定的财产或者经费。否则,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这里的财产或者经费,是单位本身所有的财产或者经费,即是超越单位成员集合利益以外的财产或者经费,而不是单位成员财产的集合。
- (四)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
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单位必须有自己的名称、机构与场所,意味着单位能以自己独立的资产对外承担责任。
客观要件
单位犯罪的成立,必须符合单位犯罪的客观要件。刑法分则对各种单位犯罪都规定了客观要件,只有当单位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客观要件时,才可能成立单位犯罪。首先,任何单位犯罪都必须有行为,没有行为就不可能实施犯罪。其次,许多单位犯罪的成立,都要求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例如,根据《刑法》第189条的规定,单位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成立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最后,一些单位犯罪的成立,还必须具备特定的时间、地点、手段等条件。
概言之,就纯正的单位犯罪而言,刑法分则明文规定了其客观要件;就不纯正的单位犯罪而言,刑法分则对自然人犯罪规定的客观要件,同时也是单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是,要将一定的行为及其结果,认定为单位的行为及其结果,就要求该行为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并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自然人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既不符合单位犯罪的主体条件,也不符合单位犯罪的客观要件。
单位犯罪的主观要件
单位犯罪并非严格责任犯罪,而是与自然人一样,要求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在有的情况下,还要求特定的目的。例如,单位成立票据诈骗罪,要求具有票据诈骗的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否则不成立本罪。此外,单位行为不符合其他主观要件的,依然不成立单位犯罪。
就故意、过失内容本身而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没有区别。刑法总则关于故意、过失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单位犯罪。但是,认定单位犯罪的故意,要求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作出了故意犯罪的决定,如单位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实施走私犯罪,并具有走私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就具备了单位犯罪的故意。认定单位犯罪的过失,也要求构成过失犯罪的行为本身,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作出的。这并不意味着决策机构作出了过失犯罪的决定,而是指决策机构的决定构成了过失犯罪的行为本身。例如,《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只有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作出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决定,并造成了相应的结果,才能认定为单位的过失犯罪。
处罚
处罚单位犯罪,是因为单位实施的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而且,在许多情况下,单位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重于自然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例如,单位实施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社会危害性,往往重于自然人实施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社会危害性。
处罚根据
处罚单位犯罪,必须具有法律依据。换言之,只有当刑法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某种犯罪的主体时,才可能将单位实施的危害性行为认定为单位犯罪。《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表明,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时,只能由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例如,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故对于单位实施的信用卡诈骗行为,不能以信用卡诈骗罪处罚单位,但对于相关自然人则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原则
对于单位犯罪,原则上除了处罚单位本身外,还要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此即双罚制或两罚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用的人员。但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的刑事政策以及单位犯罪的特点,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有的案件,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不分主、从犯。但具体案件可以分清主、从犯,且不分清主、从犯,在同一法定刑档次、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从犯,依法处罚。
《刑法》第31条前段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这里分为两种情况:
- 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规定的法定刑,与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相同(参见《刑法》第150条);
- 对单位判处罚金,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规定了较自然人犯罪轻的法定刑(参见《刑法》第386条、第387条)。
不过,也有例外情况,即有些犯罪法条表述为单位犯罪,但刑法规定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本身,于是,《刑法》第31条后段规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即如果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规定没有规定双罚制的,就实行单罚制。从刑法的规定来看,主要有三种情况:
- 对并非为本单位谋取利益,而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私分国家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不实行双罚,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对单位的过失犯罪仅处罚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实行双罚(参见《刑法》第137条);
- 虽然属于单位犯罪,但因处罚单位会损害无辜者的利益,因而不实行双罚,仅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例如,《刑法》第161条对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为该行为已经侵害了股东的利益,如果再对公司判处罚金,会进一步损害股东的利益。
此外,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