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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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為審判人員之通稱。 | [[法官]],為審判人員之通稱。 | ||
各國法官的名稱有所不同。在我國,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 | 各國法官的名稱有所不同。在我國,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