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姓名權:修订间差异
Liulingbowen(留言 | 贡献) ((by SublimeText.Mediawiker)) |
Liulingbowen(留言 | 贡献) 小 ((by SublimeText.Mediawiker)) |
||
第3行: | 第3行: | ||
== 立法 == | == 立法 == | ||
在中國古代封建宗法制度下,妻與贅夫無獨立的姓名權,出嫁的女子一般都冠以夫姓,贅夫冠以妻姓,反映了妻子對丈夫的人身依附關係。舊[[中華民國民法]]雖允許當事人自己商定,但又明文規定: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贅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 | 在中國古代封建[[ 宗法制度]] 下,妻與贅夫無獨立的姓名權,出嫁的女子一般都冠以夫姓,贅夫冠以妻姓,反映了妻子對丈夫的人身依附關係。舊[[中華民國民法]]雖允許當事人自己商定,但又明文規定: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 贅夫]] 以其本姓冠以妻姓。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1950年《婚姻法》]]就廢除了夫妻在姓名權上的不平等。[[1980年《婚姻法》]]又對此加以重申,該法第10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但中國婚姻法關於姓名權的規定,並不妨礙夫妻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對姓名問題另作改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1950年《婚姻法》]]就廢除了夫妻在姓名權上的不平等。[[1980年《婚姻法》]]又對此加以重申,該法第10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但中國婚姻法關於姓名權的規定,並不妨礙夫妻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對姓名問題另作改動。 |
2020年6月29日 (一) 02:33的最新版本
夫妻姓名权,系指夫妻决定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乃夫妻人身关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姓名权是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夫妻双方有无独立的姓名权是有无独立人格的重要标志。
立法
在中国古代封建宗法制度下,妻与赘夫无独立的姓名权,出嫁的女子一般都冠以夫姓,赘夫冠以妻姓,反映了妻子对丈夫的人身依附关系。旧中华民国民法虽允许当事人自己商定,但又明文规定: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赘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婚姻法》就废除了夫妻在姓名权上的不平等。1980年《婚姻法》又对此加以重申,该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但中国婚姻法关於姓名权的规定,并不妨碍夫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对姓名问题另作改动。
比较法
古罗马法,从夫妻别体主义出发,规定妻子仍姓自己的姓;日耳曼法从夫妻一体主义出发,规定妻子改从夫姓。
当代各国关于夫妻姓氏的立法大致有3种类型:
除此之外,有的国家还设有姓名权保护条款,如《比利时民法典》规定: “任何一方,未经他方同意,不得在职业关系中使用他方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