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之解除:修订间差异
Liulingbowen(留言 | 贡献) 小 ((by SublimeText.Mediawiker)) |
Liulingbowen(留言 | 贡献) 小 ((by SublimeText.Mediawiker)) |
||
第40行: | 第40行: | ||
== 參見 == | == 參見 == | ||
* [[勞動合同]] | |||
== 參考文獻 == | |||
{{Reflist}} | |||
[[Category:解除合同]] | [[Category:解除合同]] |
2020年7月2日 (四) 02:34的版本
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等。
立法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制度,有解雇保护单独立法与综合立法两种模式。
- 解雇保护单独立法
解雇保护单独立法模式,仅对解雇行为及其后果,基于限制解雇以保障劳动者职业安定的价值取向进行专门立法,劳动者因雇主有过错而被迫辞职,作为推定解雇也纳入其中。其典型如《联邦德国解雇保护法》,《比利时雇佣合同法》、《日本劳动合同法》也采用这种模式。至于协议解除和劳动者非因雇主过错而主动辞职,则被规定在民法中。
- 综合立法
综合立法模式的价值取向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保障劳动者自由流动,此为协议解除和辞职制度的主要价值取向;另一方面是保障劳动者职业安定,此为解雇(包活推定解雇)的主要价值取向。尽管如此,在这种立法模式中,解雇保护制度仍然是立法的重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我国对劳动合同解除制度采取的是综合立法模式,而不是解雇保护单独立法模式。劳动合同未被纳入《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对劳动合同解除制度采用综合立法模式,协议解除、解雇和辞职都纳入其中。[1]
分类
按照合同解除的方式不同,可分为协议解除与单方解除
协议解除
- 主条目:劳动合同之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即劳动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立法对这种解除方式一般不规定条件,只要求解除合同的合意在内容、形式、程序上合法即可。
协议解除还有必要进一步划分为劳动者提议的协议解除和用人单位提议的协议解除,因为二者有是否给予经济补偿的差异。
单方解除
- 主条目:劳动合同之单方解除
单方解除,即享有单方解除权的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解除劳动合同。所谓单方解除权,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而单方决定解除合同的权利。立法要求,当事人应当以要式行为行使其单方解除权。
单方解除又可作以下分类:
- 按照行使单方解除权是否需要预告,可分为单方预告解除和单方即时解除。
- 按照行使单方解除权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劳动者单方解除(通常称辞职)和用人单位解除(通常称辞退或解雇)。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还可分为单个辞退(又称单个解雇)和裁员(又称集体辞退或集体解雇)
- 按照合同解除条件的依据是法规还是合同,可分为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
- 按照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中是否含有对方当事人过错的不同,可分为有过错解除与无过错解除。
参见
参考文献
- ↑ 王全兴.劳动法.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7.2: 214. ISBN 978-7-5197-06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