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行為: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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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行 | [[違約行 為]],學理上亦稱'''不履行合同債務的行爲''',是指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采用了“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的表述來闡述違約行爲的概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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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1日 (五) 07:17的最新版本
违约行为,学理上亦称不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采用了“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的表述来阐述违约行为的概念。
特征
违约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一)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
也就是说,违约行为的主体具有特定性。这一特征从根本上说,是由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决定的。根据相对性原则,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可能构成违约,而第三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行为。
(二)以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也就是说,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当事人已经受到有效合同关系的约束。如果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如尚未成立、已被解除、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则不可能发生违约行为,任何一方当事人也不能基于合同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性质上违反了合同义务。
合同义务主要是由当事人通过协商而确定的。在特殊情况下,法律为维护公共秩序和交易安全,也为当事人设定了一些必须履行的义务。尤其应看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还负有忠实、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可见合同义务不限于当事人所约定的义务,还包括了法定的和附随的义务,违反这些义务都可能构成违约行为。
(四)后果上导致了对合同债权的侵害。
违约行为不同于侵权行为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侵权行为主要是对绝对权(如物权、人身权)的侵害,而违约行为则是对相对权即合同债权的侵害;由于债权是以请求权为其核心的,债权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切实履行其合同义务,债务人违反合同义务必然会使债权人依据合同所享有的债权不能实现。所以,任何违约行为都导致了对债权人的债权的侵害。违约行为包括了各种不同的类型,如不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等,各种违约行为发生后,行为人如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形态
违约行为的形态,是根据违约行为违反的义务的性质、特点而对违约行为作出的分类。由于违约行为是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因此合同义务的不同将形成不同的违约形态。从总体上说,可以根据履行期限是否到来而将违约行为区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两种类型。
预期违约
- 主条目: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乃违约行为之一种,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预期违约包括两种形态,即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由于这两种形态都是发生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因此可以看作是与实际违约相对应的一种特殊的违约形态。
实际违约
- 主条目:实际违约
实际违约,乃违约行为之一种。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都将构成实际违约。实际违约行包括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及部分履行四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