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規: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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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國家監察委員會制定監察法規的決定》。根據該決定,[[國家監察委員會]]有權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監察法規。
2019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國家監察委員會制定監察法規的決定]] 》。根據該決定,[[國家監察委員會]]有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憲法]]和[[法律]],制定監察法規。


 監察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監察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2023年1月9日 (一) 08:27的最新版本

2019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根据该决定,国家监察委员会有权根据宪法法律,制定监察法规。

监察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1. 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监察法规的事项;
  2. 为履行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工作的职责需要指定监察法规的事项。

监察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监察法规应当经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监察法规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委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监察法规。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