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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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獲得通過後,形成完整統一的民法典並同時取代《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80年新版,2001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198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年頒布,2009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1991年頒布,1998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2009年)、整合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2017年)而全面生效。
 在獲得通過後,形成完整統一的民法典並同時取代《[[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1980年新版,2001年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1985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1986年頒布,2009年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1991年頒布,1998年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1995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1999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2007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2009年)、整合前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2017年)而全面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共一千兩百六十條,共七編並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共一千兩百六十條,共七編並附則:


# 總則(基本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期間計算)
# 總則(基本規定、[[ 自然人]] [[ 法人]] [[ 非法人組織]] [[ 民事權利]] [[ 民事法律行為]] [[ 代理]] [[ 民事責任]] [[ 訴訟時效]] 、期間計算)
# 物權編(通則、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消滅、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占有)
# 物權編(通則、[[ 物權]] 設立變更轉讓消滅、[[ 所有權]] [[ 用益物權]] [[ 擔保物權]] [[ 占有]]
# 合同編(通則、典型合同、准合同)
# 合同編(通則、[[ 典型合同]] [[ 准合同]]
# 人格權編(一般規定、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
# 人格權編(一般規定、[[ 生命權]] [[ 身體權]] [[ 健康權]] [[ 姓名權]] [[ 名稱權]] [[ 肖像權]] [[ 名譽權]] [[ 榮譽權]] [[ 隱私權]] [[ 個人信息保護]]
# 婚姻家庭編(一般規定、結婚、家庭關係、離婚、收養)
# 婚姻家庭編(一般規定、[[ 結婚]] [[ 家庭關係]] [[ 離婚]] [[ 收養]]
# 繼承編 (一般規定、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遺產的處理)
# 繼承編 (一般規定、[[ 法定繼承]] [[ 遺囑繼承]] [[ 遺贈]] [[ 遺產]] 的處理)
# 侵權責任編(一般規定、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產品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醫療損害責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高度危險責任、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建築物和物件損害責任)
# 侵權責任編(一般規定、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 產品責任]]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 醫療損害責任]] [[ 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 [[ 高度危險責任]] [[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 建築物和物件損害責任]]
# 附則
# 附則


[[Category:民法典]]
[[Category:民法典]]

2023年1月20日 (五) 06:52的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民法典,也是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于2020年5月28日颁布,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组成。其中,民法典总则编,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较早出台,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并取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较大部分条款。民法典各分则,则继续审议和编纂。2018年8月27日,民法典各分则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此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完整统一的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下列民事单行法被取代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新版,200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出台,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出台,199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

立法进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参照欧陆法系,但制订民法典的过程一波三折。早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颁布宪法后,随即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后来受反右运动和文化大革命等影响,起草工作经历四次波折。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草案)》的通过,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具有民法总则性质的民法基本法律法规正式设立。而后虽仍有推动,但均以单行法的方式制定并实施,实际上仍处于对民法的探索阶段。直到在2017年通过的民法典总则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以及2018年开始重点编纂的民法典各分编的出现,这意味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正式出台。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第一次起草

第一次民法典起草小组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研究室,负责研究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在研究起草民法典的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1956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民法典征求意见稿”成形,初稿共有400多条,分“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四篇;当时以1922年《苏俄民法典》为基础,将亲属篇排斥于民法典之外,并不规定物权,将自然人概念更换为公民概念。1957年,整风运动、反右运动开始。1958年8月21日,毛泽东在北戴河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表示,不再制定民法、刑法;同年12月20日,中央政法小组在向中共中央的报告中提出没有必要制定民法。

第二次起草

1962年,毛泽东针对国民经济中调整改善的问题,提出“没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不仅要制定法律,还要编案例”,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再次被提上议程。遵照这一指示,同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建以全国人大法案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常委会副秘书长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领衔的工作班子“民法研究小组”,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主持下开始第二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1964年下半年完成了《民法草案(试拟稿)》,并印成册;这个草案共三编(总则、财产的所有、财产的流转),共24章262条,具有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色彩。1965年-1976年,由于四清运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和文化大革命,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再一次中断。

第三次起草

随着文化大革命的结束及平反冤假错案工作的展开,政治局势趋于稳定,民法典起草工作又一次提上日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在1979年11月成立民法典起草小组,开始第三次的民法典起草。

1980年8月,民法典起草小组草拟出民法草案“试拟稿”,开始向部分经济单位和政法部门征求意见。这个草案包括总则、财产所有权、合同、劳动报酬和奖励、损害责任、财产继承共6编、501条。9月,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被修改,以适应改革开放以来的新形势。但鉴于当时改革开放和经济复苏建设才刚刚起步,在短期内起草一部完善的民法典的条件尚不够成熟,故而将民法暂时以单行法的方式设立及施行。

自1985年起,先后设立及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次起草

1998年1月1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汉斌邀请五位民法教授座谈民法典起草(中国政法大学江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家福梁慧星、清华大学王保树、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五位教授一致认为起草民法典的条件已经具备,王汉斌遂决定恢复民法典起草,并委托九位学者专家组成“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江平、王家福、魏振瀛、王保树、梁慧星、王利明、肖峋魏耀荣费宗袆),统筹负责民法典草案起草工作。1998年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组第一次会议决定“三步走”:先确定合同法,奠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与统一,再用4-5年时间制定物权法,实现财产归属关系基本规则的完成,最终在债权物权制度完善基础上,于2010年前制定民法典。

2001年,基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及新形势下的法制环境要求,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李鹏要求在2002年完成民法典草案并经常委会审议一次。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并于2002年1月11日召开民法典起草工作会议,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委托六位专家学者分别起草民法典各编条文草案(梁慧星负责起草总则编、债权总则编和合同编;王利明负责起草人格权编和侵权行为编;郑成思负责起草知识产权编;唐德华负责起草民事责任编;巫昌桢负责起草亲属编和继承编;费宗袆负责起草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编)。2002年4月16日至19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民法典草案专家讨论会,19日上午集中讨论民法典结构体例,其中绝大多数获得一致同意,但就是否设人格权编和知识产权编,未达成一致意见(梁慧星不赞成设人格权编、知识产权编;郑成思不赞成设知识产权编)。后因草案条文太多,不便一并审议,故而维持以民法单行法方式进行分编审议的做法。据此,自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来,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

第五次的整体起草编纂

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成熟,对民法典的起草编纂工作重新被注意。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提出要“编纂民法典”。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成立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5家单位参加的民法典编纂工作协调小组,并组织工作专班开展民法典编纂工作。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组长是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兼秘书长张鸣起,副组长是原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

2016年3月起,按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计划,针对民法典的起草编纂工作采用先编纂民法典总则编,再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最后整合成民法典的方案,并予以逐步实施。

同年6月27日,民法典总则编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7月5日至8月4日,民法总则草案的初审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0月31日,民法典总则编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11月18日至12月17日,民法总则草案的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2月19日,民法典总则编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2016年12月27日-2017年1月26日,民法总则草案的三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7年3月8日,民法典总则编草案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3月15日,民法典总则草案经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式决议通过形成法律。10月1日,民法典总则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开始施行。

此后,民法典各分编开始编撰。其中,法典总则编部分完成之后,王利明召集起草合同编,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建远召集起草物权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召集起草继承编,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召集起草婚姻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召集起草侵权责任编。各分编经过多次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于2018年8月27日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初次审议,在初次审议期间曾对是否增加人格权编、知识产权编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编的提案进行了讨论,讨论后决定增加人格权编。此后,民法典的各分编又被分别进行了审议。

由民法典总则编及各分编整合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审议,并于2020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中表决通过。

内容

在获得通过后,形成完整统一的民法典并同时取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新版,200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颁布,200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颁布,199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整合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而全面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一千两百六十条,共七编并附则:

  1. 总则(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
  2. 物权编(通则、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
  3. 合同编(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
  4. 人格权编(一般规定、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
  5. 婚姻家庭编(一般规定、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收养
  6. 继承编 (一般规定、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产的处理)
  7. 侵权责任编(一般规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8.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