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clude:不真正連帶責任與連帶責任: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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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又存在以下顯著區別: | 二者又存在以下顯著區別: | ||
; 債務發生原因不同。 | ; (一) 債務發生原因不同。 | ||
不真正連帶債務的數個債務的發生原因各不相同,一般是由相關的法律關係競合產生; | 不真正連帶債務的數個債務的發生原因各不相同,一般是由相關的法律關係競合產生; | ||
而連帶債務的各債務的發生,通常是基於同一原因,如基於同一合同約定,或基於共同侵權行為。 | 而連帶債務的各債務的發生,通常是基於同一原因,如基於同一合同約定,或基於共同侵權行為。 | ||
; 主觀目的不同。 | ; (二) 主觀目的不同。 | ||
不真正連帶債務並非法律或當事人為擔保債權實現而有意設立,其發生純屬偶然,各債務的產生主觀上並無共同關係,產生後儘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部債務消滅,但這只不過是為維護公平及不使債權人因其他人履行債務而額外受益,才作出這樣的認定;而連帶債務各債務人之間須有主觀的共同目的,相互之間發生主觀的聯繫。多數債務人為滿足債權人的債權及為其債權提供擔保而連為一體,各債務均為達此目的的手段。連帶債務人中任何一人履行給付就使設定連帶債務的目的實現。 | 不真正連帶債務並非法律或當事人為擔保債權實現而有意設立,其發生純屬偶然,各債務的產生主觀上並無共同關係,產生後儘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部債務消滅,但這只不過是為維護公平及不使債權人因其他人履行債務而額外受益,才作出這樣的認定;而連帶債務各債務人之間須有主觀的共同目的,相互之間發生主觀的聯繫。多數債務人為滿足債權人的債權及為其債權提供擔保而連為一體,各債務均為達此目的的手段。連帶債務人中任何一人履行給付就使設定連帶債務的目的實現。 | ||
; 法律效力不同。 | ; (三) 法律效力不同。 | ||
不真正連帶債務各債務人相互間無主觀聯繫,故除債權人債權滿足的事項外,原則上其他事由只發生相對效力,其效力不及於其他債務人;而在連帶債務各債務人之間因具有主觀的聯繫,債權人免除部分債務人所生之事項,其效力一般均及於其他債務人。 | 不真正連帶債務各債務人相互間無主觀聯繫,故除債權人債權滿足的事項外,原則上其他事由只發生相對效力,其效力不及於其他債務人;而在連帶債務各債務人之間因具有主觀的聯繫,債權人免除部分債務人所生之事項,其效力一般均及於其他債務人。 | ||
; 債務人的責任分擔不同。 | ; (四) 債務人的責任分擔不同。 | ||
不真正連帶債務各債務人相互之間沒有主觀的共同目的,故就債務的承擔並無分擔關係,從而也不發生內部求償,即使有內部求償,也只是基於終局的責任承擔;而連帶債務各債務人相互之間有主觀的共同聯繫,有責任分擔關係,從而相互之間存在內部求償權。 | 不真正連帶債務各債務人相互之間沒有主觀的共同目的,故就債務的承擔並無分擔關係,從而也不發生內部求償,即使有內部求償,也只是基於終局的責任承擔;而連帶債務各債務人相互之間有主觀的共同聯繫,有責任分擔關係,從而相互之間存在內部求償權。 | ||
2023年2月1日 (三) 17:40的最新版本
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既有相似性,又有显著区别。
二者的相似性体现在:
- 债务人均为多数;
- 给付为同一;
- 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
- 因一人的全部给付而使全部债务归于消灭。
二者又存在以下显著区别:
- (一)债务发生原因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一般是由相关的法律关系竞合产生; 而连带债务的各债务的发生,通常是基于同一原因,如基于同一合同约定,或基于共同侵权行为。
- (二)主观目的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并非法律或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而有意设立,其发生纯属偶然,各债务的产生主观上并无共同关系,产生后尽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部债务消灭,但这只不过是为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因其他人履行债务而额外受益,才作出这样的认定;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须有主观的共同目的,相互之间发生主观的联系。多数债务人为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及为其债权提供担保而连为一体,各债务均为达此目的的手段。连带债务人中任何一人履行给付就使设定连带债务的目的实现。
- (三)法律效力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间无主观联系,故除债权人债权满足的事项外,原则上其他事由只发生相对效力,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而在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因具有主观的联系,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人所生之事项,其效力一般均及于其他债务人。
- (四)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没有主观的共同目的,故就债务的承担并无分担关系,从而也不发生内部求偿,即使有内部求偿,也只是基于终局的责任承担;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有主观的共同联系,有责任分担关系,从而相互之间存在内部求偿权。
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债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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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点 | 债务人均为多数; | |
给付为同一; | ||
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 | ||
因一人的全部给付而使全部债务归于消灭。 | ||
区别 | 不真正连带责任 | 连带债务 |
债务发生原因 | 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一般是由相关的法律关系竞合产生; | 通常是基于同一原因,如基于同一合同约定,或基于共同侵权行为。 |
主观目的不同 | 不真正连带债务并非法律或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而有意设立,其发生纯属偶然,各债务的产生主观上并无共同关系,产生后尽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部债务消灭,但这只不过是为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因其他人履行债务而额外受益,才作出这样的认定; | 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须有主观的共同目的,相互之间发生主观的联系。多数债务人为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及为其债权提供担保而连为一体,各债务均为达此目的的手段。连带债务人中任何一人履行给付就使设定连带债务的目的实现。 |
法律效力 | 各债务人相互间无主观联系,故除债权人债权满足的事项外,原则上其他事由只发生相对效力,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 | 各债务人之间因具有主观的联系,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人所生之事项,其效力一般均及于其他债务人。 |
债务人的责任分担 | 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没有主观的共同目的,故就债务的承担并无分担关系,从而也不发生内部求偿,即使有内部求偿,也只是基于终局的责任承担; | 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有主观的共同联系,有责任分担关系,从而相互之间存在内部求偿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