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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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及既往不溯既往之对称,系指法律不仅适用于它施行后的事项,而且适用于它施行前的事项。它是关于法律时间效力的一项原则,为有些国家刑法所采用。

在具体运用上有两种办法:

  1. 从新法,即不问新旧法律处刑的轻重如何,一律采用裁判时的新法。
  2. 从新兼从轻,即一般从新法,但旧法不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从旧法。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