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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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执行,是指法院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为情况特殊而认为有必要时,不待当事人的申请,由审判庭直接交执行机关执行,从而开始执行程序的行为。移送执行是对申请执行的补充。

适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移送执行的案件主要有:

  1. 判决、裁定具有交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医药费等内容的案件;
  2.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3. 民事制裁决定书;
  4. 审判人员认为涉及国家、集体或者公民重大利益的案件。

移送程序

移送执行应当由审判员填写移送执行书,说明执行的事项和应注意的问题,连同生效的法律文书一并移送执行员,对于移送执行的期限,法律未做具体规定。

法院的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移送执行书后十日内,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但为了防止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后隐匿、转移财产,民事诉讼法通过两次修订,专门确立了立即执行制度。执行员有权不再指定履行期间,而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可在采取强制措施的同时,或者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3]日内,发送执行通知书。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