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之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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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lingbowen留言 | 贡献2018年7月18日 (三) 21:43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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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中,各合伙人依法都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征

其特点在于:

  1. 它是一种法定责任,即合伙人不能通过约定免除,任何约定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而不能对抗债权人,除非得到债权人的认可。合伙协议通常会约定各个合伙人内部的责任分担,但此种约定不能对抗交易第三人,普通合伙人对外仍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 连带责任是一种对外的责任。也就是说,合伙人应该以个人财产对全部合伙债务负责,任何人都不能以合伙债务非因其个人行为所致而提出抗辩。对合伙债务的债权人来说,在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也可以向任何一个普通合伙人请求承担全部债务。但是这并不妨碍合伙人在对外承担的债务超出自己应负担份额时,享有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的权利。
  3. 连带责任强调各个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即每一个合伙人都要对他人的责任财产不足负责,实际上构成一种特殊的担保

意义

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设定具有重要意义:

  1. 该责任扩大了清偿债务的履行担保,对债权人充分实现其债权无疑是非常有利的,这也是合伙能够具有较高信用度的原因。
  2. 无限连带责任体现了公平原则。合伙本身是基于人身信任关系所形成的人和财产的集合。合伙人对合伙事业共同经营、共享利益,每个合伙人以合伙名义从事的行为,其权益归全体合伙人享有,其义务自然也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即以合伙名义与债权人在经济交往中所产生的一切后果,都应由合伙人共同承担,这也体现了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如果使这种损失由不知情的债权人承担,显然是不公平的。
  3. 从效率上考虑,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也有利于督促合伙人在建立合伙时,慎重地选择合作伙伴,在从事合伙经营时互助协作,搞好经营,维护合伙组织的人合性,以避免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这也有利于提高合伙经营的效率。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