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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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

先秦时期的五刑通常指:(刖)、大辟五种残人肢体的肉刑

开皇律

开皇律》正式确立了新五刑体例。在继承北魏、北齐刑罚体系的基础上,《开皇律》对前代刑罚种类进行系统总结与整理,废“前代鞭刑及枭首,轘裂之法”。流徒罪较前为轻。

《开皇律》以笞、杖、徒、流、死作为基本的刑罚手段,并形成了完善的轻重有序的刑罚体系,定刑罚为五种二十等,即:

  1. 笞刑五:自十至五十,十为一等。
  2. 杖刑五:自六十至百,十为一等。
  3. 徒刑五: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4. 流刑三:千里,千五百里,二千里。
  5. 死刑二:斩、绞。

上述五刑通称为帝制时期的五刑,以有别于西周时期的墨、劓、剕、宫、大辟旧五刑。从此残人肢体的肉刑在王朝的法典律文上不复存在。自唐以后迄于明清,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一直是历代法典中所规定的基本刑罚体系。

唐律

唐律承用隋《开皇律》中所确立的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作为基本的法定刑,其具体规定与《开皇律》稍有不同:

  1. 笞刑,为五刑中最轻一级刑罚,分为五等,由笞十到笞五十,每等加笞十;
  2. 杖刑,亦分五等,由六十至一百,每等加杖十;
  3. 徒刑,分为五等,自徒一年至徒三年,以半年为等差;
  4. 流刑,分为三等,即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另有加役流
  5. 死刑,分斩、绞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