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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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措施,是指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方法和手段。在执行中,执行措施和执行程序是合为一体的,采取执行措施就是履行执行程序。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不同的执行对象规定了不同的执行措施。

对财产的执行措施

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金融资产

民事诉讼法专门针对金融资产的执行措施作出了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社、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发出协助要求,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存款、债权、股票、基金份额等金融资产,但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范围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法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金融资产,应当作出裁定,幷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金融机构必须办理。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庭的生活必需费用。这里的收入,主要是指公民个人工资、奖金、劳动报酬及各种有价证券等。

法院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应当作出裁定,幷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庭的生活必需物品和费用,进行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以及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和医疗物品。

此外,下列财产,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1. 未公开的发明或未发表的著作;
  2. 债务人所得的勋章和其他荣誉表彰物品;
  3. 享有合法有效的司法豁免权的财产;
  4. 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同时公民所在单位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查封、扣押财产,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盖章,交被执行人一份。对于不动产和有产权证照的特定动产,在查封、扣押时还应当在相关产权部门办理查封登记手续。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被执行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间仍拒绝履行义务的,法院可以按照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产变现,幷将说的价款交给债权人。在变现的方式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采取拍卖优先原则,自行组织拍卖或者交由专门的拍卖机构拍卖。只有对于不适于拍卖的财产(例如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等)或双方当事人均不同意进行拍卖的财产,才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例如金银等物品),法院应当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后,将收购价款转交债权人。

对于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权益,应当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首先向有关部门、企业发出协助通知,禁止上述权益被转让,在债务人在规定期限仍未履行义务后,拍卖、变卖、强制转让相关权益。

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由执行员转交,幷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应当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幷由被交付人签收,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因持有人的过失造成该项财物或票证毁损或灭失的,法院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可按被执行人的财物或票据的价值强制执行。

对行为的执行措施

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该公民所在的单位或房屋、土地所在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执行员应当将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撤出的财物,由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场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负担。

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如果系可替代完成的作为,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他人完成,必要时可以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代履行人。代履行所发生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拒不承担的,依照对财产执行的方法采取执行措施,迫使其履行。

如果系不可替代的作为,法院可采取间接执行的方法,通过对被执行人罚款、拘留、强制支付迟延履行金等手段,促使其自动完成义务行为。

如果系不作为义务,债务人因实施积极行为,违背法律文书的规定,法院应当消除积极行为产生的后果。

保障性执行措施

查询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和财产信息

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的,法院可以向各类机构发出协助通知,调查询问债务人的身份信息和财产信息,以了解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为扣押、冻结、划拨、变价做好准备。

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法院认为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隐匿财产的,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搜查是执行中涉及被执行人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一项严厉措施,因此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法院进行搜查,必须持有法院院长签发的搜查令和工作证件。搜查公民时,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其家属等见证人到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执行员进行;搜查中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应当依法查封扣押,但对被执行人的其他物品,如生活日用品、有关身份证件等不得查封扣押。搜查应当制作笔录,由搜查人、被搜查人及其他在场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搜查记录中说明。

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除应正常支付迟延履行的一般债务利息外,还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利率,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如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以及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转移手续的,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办理更名过户手续,以实现债权人的权利。

报告财产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司法解释对该财产报告制度作了进一步补充。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而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也应自财产变动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补充报告。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请求查询的,法院应当准许。申请执行人对查询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应当保密。

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债务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

限制出境

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又具有逃避履行法定义务的可能;如果被执行人或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境可能造成案件无法执行,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限制其出境自由,幷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以保障权利人的利益。必要时,法院也可依职权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纳入失信名单,通报征信系统记录不履行义务信息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个人征信系统是为消费信贷机构提供个人信用分析产品,含有广泛精确的个人信息。不履行义务的信息将导致被执行人的个人信用记录减损,在日常生活和商业交往中遭到负面影响。由于征信系统主要由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机构管理,故法院可以通知有关单位协助记录不履行义务的信息。

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以通过社会舆论的监督,来威慑和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相关义务。媒体公布的有关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布的,应当垫付有关费用。

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参见主条目: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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