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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乃“不动产”之对称,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不能移动或经移动会损害其经济效用、经济价值或花费巨大代价的物为不动产。如粮食、手表、书柜等为动产,土地和在土地上的房屋、涵洞、桥梁、林木等定着物为不动产。
动产与不动产分类是物的分类中重要的一种,其意义在于:
- 一、物权变动的条件不同。
动产依交付即可发生物权变动的后果,而不动产非经登记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 二、能够设定的他物权不同。
他物权中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用益物权,只能设定在不动产上。
- 三、诉讼管辖和法律适用不同。
如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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