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委员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是同一类组织,但其组织和功能有许多重合的地方。
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原则上不得为营利,但在农村,还有相当数量的村仅有村民委员会,没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此我国民法典第101条第2款规定:“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这样的规定,对于解决村集体的许多财产问题、方便村民委员会进行民事活动,都有重要意义。此代行并非代理,是替代,即是以村委会自己名义参与民事活动。此时的村委会具有双重性,既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行使对农村行政事务的管理,又作为集体土地所有人和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组织,从事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