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前准备
审前准备,亦称审理前的准备,是指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至开庭审理之前,为保证庭审的正常进行,由审判本案的合议庭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
审理前的准备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定程序,法院在受理了原告的起诉后,尚不能立即进入开庭审理阶段,还必须经过一个庭前准备阶段。充分做好审理前的准备工作,有利于当事人之间充分交换诉讼资料,有利于审判人员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掌握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收集、调查必要的证据,使开庭审理顺利进行,对及时、公正地解决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主要工作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有:
在法定期间内送达诉讼文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的规定,法院审理前准备工作的内容之一是在法定期间向当事人送达相关诉讼文书。
首先,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向原告、被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另外,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其次,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答辩。被告答辩的,法院在收到被告答辩状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在法定期间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也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如果当事人不了解自己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有哪些,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法院审判的正常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6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普通程序的审判组织必须采用合议制,为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权的充分行使,审理案件的合议庭组成后,法院应当在3日内把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
确定举证期限
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内容即是对证据材料的准备,为保证诉讼公正以及程序有序、高效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了举证时限制度。根据司法解释,关于举证期限的确定有两种方式,一是法院指定,二是当事人协商并经法院同意。在普通程序中,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0天。
召集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是指在答辩期届满后,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为开庭进行的实体审理所实施的诉讼准备行为。
根据《民诉解释》第225条的规定,庭前会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
- 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
- 组织交换证据;
- 归纳争议焦点;
- 进行调解。
交换证据
证据交换有利于实现诉讼的公平进行,避免“证据突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3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证据交换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 证据交换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或特定情况下由法院依职权组织当事人进行。
-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并经法院认可;也可以由法院直接指定。
- 证据交换应当由审判人员主持,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
- 交换证据的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对于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争点整理
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组织双方当事人整理和归纳争议焦点。当事人双方争议焦点的整理,是审前准备程序的重要内容之一。争点,包括事实上的争点和法律上的争点。争点的确定,为庭审集中审理创造了条件。法院应当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双方的意见。
审阅诉讼材料
审理前准备阶段的诉讼材料主要包括原告的起诉状和被告提交的答辩状,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对这些材料,审判人员应当进行认真审核,以便归纳、明确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以及确定应当由法院自己收集调查的证据的范围。
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由当事人承担的,大量的或主要的证据应当由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自行收集,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按照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受诉法院也可以主动收集证据,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的范围、程序,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受诉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委托外地法院调查。受托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也应在30日内函告委托法院。
追加当事人
追加当事人是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而设立的诉讼制度。
在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中,如果法院发现在共同诉讼中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或者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追加;其他当事人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对追加后的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此外,本案的处理结果如果与第三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选择审理案件适用的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133条对于法院受理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形规定了多种程序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