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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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制度是一种保障亲情交流和维系的法律形式。探望不仅可以满足父母亲对孩子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同子女保持密切的往来,还以增进父母子女的沟通和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概念与主体

夫妻在生有子女后离婚的,子女一般由配偶一方直接抚养。为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减少父母离婚对子女的伤害,同时也为了保障父母的感情利益,赋予父母一方探望权是很有必要的。修改后的婚姻法对此做了明确规定。探望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配偶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探视、看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权是法定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预。根据婚姻法第38条的规定,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亲一方或者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探望的形式是多样的,探望的方式包括逗留式和看望式两种。逗留式探望是在约定或判令的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的方式。而看望式探望时间短暂,方式灵活,但不利于探望人同子女的深入交流。我们应本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结合探望人的实际情况,确定探望的内容。探望人如果有固定的工作、稳定的生活、居住条件,具有在短时间内抚养、教育的经济收入和行为能力的,可以采取逗留的探望方式。

行使

行使内容的决定

探望权的行使包括行使的方式、时间及长度、地点、次数等内容。这些内容由当事人及离婚后的父母双方加以协商。协商可在协议离婚中进行并应把协商内容作为离婚协议的一部分。诉讼离婚的,可在人民法院调解过程中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内容应当记载在离婚调解书中,调解要求合法自愿。为保障子女利益,子女自己对探望权行使有选择能力的,应听取子女对探望内容的想法;人民法院也有权对协议内容加以必要审查。人民法院对调解不成的或单独提起的这类诉讼案件,应依法查明案情,结合当事人及子女的状况就探望内容作出判决。对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未涉及子女探望权的生效裁判,当事人可依法另行单独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处理,人民法院也应予受理。《婚姻法解释(一)》第24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行使与实现

除了权利人的积极作为外,行使探望权还需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协助。协助一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妨碍权利人探望子女的,探望人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对探望权不履行义务的,可以强制执行(拘留或罚敎)。人民法院在具体执行探望权时,应当注意强制执行探望权的特殊性,遵循以下原则:(1)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减少因父母离婚给子女带来的伤害为原则;(2)依法执行的原则;(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也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变更抚养权主体,以约束违反探视权的人。

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两点:一是禁止对子女强制执行。二是给付抚养费和探视子女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前者是探望权人应尽的法律义务,不能因权利的行使被中止而抵销。

委托行使

关于探望权的委托行使问题,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作出规定,学界也未对此展开讨论和研究。我们认为,探望权人在社会中可能会遇到各种情况如长期出差、患病住院、被限制人身自由、与子女一时产生隔阂而不方便或不能按规定的内容行使权利。为保证探望人权利与被探望人利益的实现,结合法律规定探望权的立法目的和价值,我们准予探望权人委托他人行使探望权。受托人可以是作为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权利人的亲属以及与其关系密切的朋友。受托人本人应符合作为探望权人的条件,并应依法合理行使权利。

中止

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在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因发生法定事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权利人暂时不得行使权利的情形。探望权的中止必须由当事人诉请人民法院加以确认。这是保证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需要。婚姻法第38条第3款对此做了原则性规定。

请求中止探望权行使的主体

根据婚姻法第38条规定的精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可以作为有权主体;《婚姻法解释(一)》第26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中止事由

婚姻法对中止事由做了概括性、原则性的规定:父母一方的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结合可能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因素,根据实际情况,一般认为中止事由有下列情形:

  1. 探望权人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因为探望权的行使主体客观上要求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否则极有可能损害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2. 探望权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与他人.接触或有传染可能的疾病。
  3. 探望权人对子女有违法行为的,包括民事侵权和犯罪或者教唆挑拨子女与直接抚养人的关系而影响子女身心健康和直接抚养人的抚养权的。

中止程序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只有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中止探望权行使。中止程序有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单独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中止间接抚养一方的探望权;二是当事人在履行生效裁判或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权利人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

恢复行使

探望权的恢复行使是指被依法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中止事由消失后,权利人重新有权对子女进行探望的行为。婚姻法第38条第3款和《婚姻法解释(一)》第25条分别作出了规定。

请求恢复探望权的主体,一般为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在特定情形下,直接抚养人或法定监护人也可以出于维护子女利益的考虑向人民法院申请权利人恢复行使探望权。请求恢复探望权的程序须依民事诉讼法进行。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